张亮律师

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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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人肉搜索挑战隐私权保护

来源:张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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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挑战隐私权保护


物质文明高度丰富的现在,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私人空间的不受侵扰更加得到人们的关注,现代法制社会,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越来越完善,随着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使用与普及,讯息的传播速度超过以往的任何一个时代,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被压缩,这种情况下也对个人空间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的出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学习交友方式,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莫大的贡献。但是,就在其朝阳满面的时候,我们不能忽视阴暗角落的存在。

(一)、人肉搜索的起源与概念。

“人肉搜索”既是近年来网络世界兴起的一种新鲜事物,乍看其名,不免有些让人觉得恐怖,“人肉”也许我们可以在《水浒传》、《西游记》里找到些只言片语:什么孙二娘的人肉包子铺,妖精们要生吃人肉之类的。那么人肉搜索又为何物呢?其实人肉搜索与人肉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他是近来网络上新兴起的,区别于单纯的机械搜索的一种信息搜索的方式。

1、人肉起源

据有关资料记载,人肉所搜最早起源于猫扑网的论坛,在论坛里经常会有一些人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网民称其为求助帖,例如某城市周边哪里有结伴出游的好地方?哪家的麻辣烫比较好吃之类的,同时猫扑网又提供了一种虚拟货币叫做MP,整个求助过程通常是提问者提出自己的问题并承诺一定数量的MP作为为其解答的奖励,看到帖子的网友们利用其亲身经历专业背景或是自己从网上搜索到的答案为提问者解答。提供最佳答案的网友便会得到承诺的MP,我们管提供答案的网友叫“赏金猎人”。MP虽不能用于现实消费,但其数量的多少却被网友公认为论坛中地位的象征。因此,猎人们为了挣取更多的MP,乐此不疲的为提问者解决这问题,这便是人肉搜索的前身。一个提问帖子往往被回复十次,几十次,甚至上白次,可谓汇集了众多人的智慧,有海纳百川的气势。这种寻找问题答案的方法被证明非常直接有效,渐渐的被网友们广泛的应用到很多方面,人肉搜索便这样横空出世了!

早在2001年,某网站有人发出了一张美女的照片。并声称是自己的女朋友,眼球时代的今天美丽的事物总能吸引很多人的目光,明白人一看就知道,发帖人在吹牛,于是大家集中自己掌握的各种资料,很快照片上漂亮女孩的真实身份被挖了出来,原来这照片是属于微软公司的女形象代言人陈自瑶,这个美丽的谎言也随之不攻自破。“陈自瑶事件”也被公认为互联网上人肉搜索的小试牛刀。

2、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简单的说,人肉搜索,就是一种通过大规模的网民参与而实现的网络社区的互动模式。从某些方面可以说人肉搜索是对人们大脑中知识和经验的搜索。为提问者解决实际问题也正是人肉搜索的精髓所在。

狭义的人肉搜索,是时下人们争议最多最广的问题。即是指通过网络与现实中的人的结合互动,集成出关于某事或某人的准确信息的人或单位的行为。总结为两个字就是“寻人”,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可以根据一段录像的背景,地理环境,甚至一幢楼,一棵树,抽丝剥茧,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最终锁定目标,被锁定者的姓名、出身,直至身高、腰围、身份证号码都一览无余的被“查获”。几乎人人都成了福尔摩斯。很多人单纯的把人肉搜索误认为是一种寻人机制,也正是这种误解把他排挤到道德和法律的边缘,致使他引祸上身,惹来非议。

(二)、人肉搜索的使用及其对现实世界的影响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鲜的搜索工具,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同的人将其用在不同的方面。其效果的差异也可谓天壤!作为工具本身,并无好坏之分,比如武器,可以被善良的人用于维护世界和平,也可以被邪恶的人用来制造灾难。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人,怎么用。人肉搜索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远的不说,单看近期的一些事件:

1、人肉“追讨”

1.辽宁女事件。2008512日是中国人民承受灾难的一天,四川汶川地区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举国哀悼,全国人民用过各种方式,尽自己所能抗震救灾,521日网络上的一则视频引起轩然大波,视频中一个年轻女孩,脚翘在桌子上,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用轻蔑的口气大谈对四川地震和灾区人民的看法,激烈和肮脏的字眼充斥其中,由于全国哀悼日玩不了网络游戏,成为该女子辱骂灾区人民的理由。这段长达440秒的视频在某大型视频网站出现后,很快被网友们链接到了天涯,猫扑等各大网站的论坛里,瞬时间,该女子成了各大网站里的头号新闻人物,其事迹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传播开来,网友们从惊讶到愤怒,从愤怒转变为追讨。一个号召13亿人一起动手把她找出来的“宇宙通缉令”在天涯社区发起。成为网友评论最多,点击率最好的事件。一场声势浩大的人肉搜索拉开帷幕。在不到半天的时间,这个女子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QQ号码等很多个人信息被公开,就连他的父母、同学、同事、朋友的信息也未能幸免。女孩家里的电话几乎被打爆,甚至有网友找上门来,声称要杀死她。来势凶猛的指责谩骂使得当事人及身边的人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人身安全遭到威胁,从论坛里的回帖骂,到专门成立网站群起而骂之再到启动人肉搜索披露当事人的信息,影响到他人现实的生活,人肉搜索从虚拟世界直逼现实,最终升级为一场网络暴力事件,辽宁女事件只不过是其强大搜索能力最近的一次展示,类似的事件几乎天天都在上演着。

2.虐猫事件。20062月,有网民在网站上贴出一则及其残忍的虐猫视频,挑战这绝大多数网民的道德底线,视频中,一个年轻的女人,穿着一双漂亮的高跟鞋,把一只几个月大的小猫活活踩死。“通缉虐猫者!”人肉搜索重现江湖,一时间,各大论坛里便开了锅,指责虐猫者,同情被虐小猫的呼声时益高涨,被激怒的网友们变愤怒为力量,八仙过海般各显神通,在短短的6天之内,仅根据这段小小的视频,锁定了三个虐猫“嫌疑人”。线索查找之快不亚于神探办案,虐猫者的几乎所有信息都被挖了出来,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车牌号码、单位领导的信息等等,接下来的事情就可想而之了。被怒火点燃的网友们开始了来势凶猛的口水攻势,视频中虐猫女人遭到的“指责”自不用多言,与虐猫者有关人士的电话,也遭到车轮战般的狂轰滥炸。战争的硝烟并未就此熄灭,而是不断的升级,由网络上的文字谩骂指责到电话,短信的语言攻击,再到现实中的围追堵截,人肉搜索的强大力量已经超越了虚拟,走向了现实,虐猫当事人被打上了“罪犯”的烙印,无处遁逃,无法呼吸,这不禁让我想起了几十年前的那场浩劫,公审游街,批斗私刑,虽未亲身经历,只是听说,已感觉到他的残酷。一场人肉搜索的网络人民战争,以前所未有的力量,击穿了一直包裹真实世界的防护罩,使古老野蛮的道德审判,披上高科技的外衣,复活且壮大。

2、人肉“探索”。人肉搜索被用来追讨“不道德”的巨大力量让人惊讶,整个过程,无时不显示着网民互动战争的浩瀚壮阔,如此强大的人海战术,威力不禁让人折服。很显然,人肉搜索的功能还不止这些。只要你提问,且你的问题迎合了大多数“闲人”的好奇心,便会通过他得到你想要的答案,无论被搜索者做过什么或是什么都没有做,可能都逃不过人肉搜索的五指山。

1.无辜网友上人肉搜索。“我上人肉搜索网站了。上面有我的一寸照片,手机和家里电话。。。。。。”510日一位网友在大连都市人家论坛上发帖说,“太过分了!我去看了看,一共有两个,第一个一看就知道是我研究生毕业时的简历,第二个是校友录上的,有我从小学到研究生的学校名,班级名,还有手机号码和我妈妈家里的电话,前几位都对,如果要知道全部的,交5块钱注册就行了,太不道德了。用卑鄙的手段从网上得到别人的信息出卖,这是不是侵权?!”相关网站负责人员曾经这样解释“我们没有购买或窃取任何网站现成的个人信息,这就像在玩人物拼图,人们不经意散落在各个网站,论坛,博客等处的个人代码,网络行为等都是拼图线索,比如许多网民IP地址相对固定,喜欢用同一个邮箱或用户名出入网络,如果博客公开还会指名道姓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抓取对象”按照这位负责人员的说法我们每个人不管你是上网的还是不上网的,只要你身边有网民,你的个人信息就有可能被泄露,那么你就有可能成为被人肉的对象,想到这里,我后背不禁一阵发凉,人肉搜索的枪口对转的下一个目标,随时可能就是我们自己,也许你什么都没有做,但可能是有些人对你感兴趣呢!再来看看下面的例子。

2.最美清洁工。2008423日,一位在北京车展现场做清洁工的红衣MM,被人偷拍,拖地,擦洗展台,抛光车轮,红衣MM十几张工作照被发布在网上,从此最美清洁工迅速走红网络。人肉搜索再显身手,很快这个女孩的一切资料被曝光在世人面前。于洋,北京现在音乐学院学生,家境贫困,在电影里客串过演员等,人肉搜索让这位清洁工MM迅速走红的同时,也让她的生活变得不平静,来自四面发放的电话短信接连不断,媒体采访络绎不绝,求爱的,交友的,招聘的……她开始求人们放过她。好奇——让人肉搜索不能停歇。

人肉搜索只是网络虚拟世界伸向现实世界的一根探针,却凶悍无比,这点无论是辽宁女,虐猫人,还是红衣MM,一定都深有所感。人肉搜索的发力者都是普通的网民,他们大多对虚拟社会的生存规则不大了解或是根本就不关心,之所以能对现实世界产生这么大的影响,就是因为人们所谓的“正义感”“泄愤欲”“窃私欲”在作祟。使得相当一部分人想要追求一些事情和人物的真相、隐私,互联网为寻找知情人并把真相、隐私公布出来提供了可能。而这些行为的相加又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了被搜索者的现实生活,在我们惊叹人肉搜索的力量的同时,必须认真反省一下他给我们现实世界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看待人肉搜索?

(三)、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性质。人肉搜索之所以引来广泛争议,就是因为其对现实世界的影响与冲击,如何看待人肉搜索,我们对他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洪水猛兽吗?不见得,他曾经帮助过失散亲人的灾区人民找回亲友,帮助过被欺骗的淘宝卖家挽回损失,为很多人解决过棘手的问题;正义天使吗?也不见得。他曾经使被搜索的人生不如死,受尽骚扰折磨。无法正常生活,也曾经让一个十几岁的孩子知道自己被收养的身世后而自卑难过心灵受到创伤。如何定位人肉搜索行为成了目前争议的焦点问题。社会上有两大观点相持不下,正面观点认为,人肉搜索应当发扬光大,他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的真相,把不为人知的事情曝光出来,是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的最有效工具,是网民参与社会生活,充分行使言论自由的方式,应当予以保障。持相反观点的一方却认为人肉搜索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是网络暴民的集结号,是真正的网络暴力,他使得原始野蛮的公审游街,私刑得以复活,而搜索公布他人隐私,诽谤辱骂他人则是赤裸裸的侵权!

从人肉搜索行为本质出发,我认为他具有中立性,由若干个层面构成,首先,在作用方面,与传统的电脑机械搜索相比,他只是搜索了人们脑袋里储存的信息,网民通过网络把脑袋里的信息表示出来,这些信息可能是多方面的,有关于专业知识的,有关于生活经验的,有关于亲身经历的,当然也不能排除有些是编造出来的。人肉搜索的本质作用就是将这些真假惨杂的信息找出来,具体哪些可以用,哪些不可以用,哪些合法哪些非法不是“人肉”解决的问题。其次,在人肉搜索行为的主体方面,搜索的发起和参与者都是普通的网民,也就是一个个现实世界中的人。既然是生活在现实社会里的人,那么他们的行为也必然将受到这个社会有关道德和法律方面的约束。再次,人肉搜索是发挥成百上千人的力量,集中多数人的智慧来完成的,即人肉搜索行为的集体性。单个人的行为比较容易控制,然而成百上千人的行为控制起来就不是那么容易了。总之,通过多数人的行为利用网络技术把人们脑中的经验,知识,技术,信息等拿出来,提供给大家分享这种行为本身没有好坏合法之分。我认为人肉搜索只是一种现在的搜索工具罢了,只不过组成这个工具的“零件”是人。就如前面提到的一样,工具本身没有好坏之分,工具本身并不能决定它如何被使用,就如刀子可以用来削水果也可以用来伤人,关键是要看使用他的人怎么决定。人肉搜索同样也面临这样的问题。

人肉搜索的正面功能引起的关注不多,多数时候人肉搜索都是在默默的为人们解答着问题,提供着帮助,这也是人肉搜索的精髓所在。通过网络互动平台,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为网友解决问题这也顺应了互联网的初衷,充分体现了互联网的共享互助精神,在这方面不存在太多的法律问题,我们称之为求知型的搜索。

重点要说的是人肉搜索的负面功能,寻人只是他强大功能的一小方面,却被人们发挥到了极致。以至于到了非由法律介入不可的地步。有很多人单纯的把人肉搜索当作了一种寻人机制,通过几起人肉搜索事件,我们可以窥见其典型的推进模式:锁定生活中的一个人或一件事,树为网上的一个靶子,然后发动网友群策群力,曝光一切真假掺杂的信息。其发展的后果,便是高涨的声讨溢出网络,恐吓甚至谩骂就可能冲进现实,演变成真实的暴力,构成侵权。我们称其为找人型搜索。

有关人肉搜索的争议也来源于这个方面。在找人型的搜索中,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往往毫无保留的被公布出来,直至最后影响他们的现实生活,一起起事件,一场场声讨,由人肉搜索演化而来的网络暴力,已经游走在道德和法律边缘,任何道德的污点都可能引来超越道德的惩罚。甚至是血的代价。随时可能引发的道德审判,公审游街也将吞噬我们!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与现代文明法治社会的精神悖道而驰!

从人肉搜索这两方面行为的性质,我们不难看出求知型搜索是其积极向上的一面,体现了互联网及人性善良的一面,值得我们提倡发扬。而作为阴暗面的找人型搜索,则存在着法律风险,有构成侵权的可能若是把握不好这个分寸,很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人肉搜索行为引发的侵权问题。

上面我们谈到了找人型搜索易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引发法律问题,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了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呢?我们试着来分析一下。

把人肉搜索行为分解,包括提问者的提问,解答者进行的信息资料收集,资料收集后的公布,以及信息公布后的利用方式及后果,我们逐个分析这些环节。首先,问题的提出者,(专指找人型的搜索)单看他们提出问题这个行为并不一定构成侵权,但是提问者往往也是搜索结果的利用者,如果提问者根据人肉搜索得到想要的答案,并利用这个答案对被搜索者造成实际的影响,那么他就可能会构成侵权,至于侵犯什么权利要视具体情况而论。我们暂不细说。再从提问者的提问方式上看,只是文字性描述,构成侵权的可能也不大,但不能排除有些提问者,图文并茂,这种情况下问题就出现了。例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最美清洁工”的事例,发帖人没有对红衣MM提出什么具体的问题,只是发表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并附带了一些照片,在没有经过照片主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帖人擅自做主,将别人的照片公布的网上,有可能构成对权利人肖像使用权的侵犯。

其次,信息的收集与公布通常为同一主体所为,这些参与者们多是利用自己已知的信息,这些信息中可能会包含一些涉及他人利益的内容。比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等。如果回答者公布了这些涉及他人利益的信息,就有可能构成侵权。公布商业秘密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公布他人隐私可能侵犯隐私权,看来信息资料的发布收集也要小心为妙。

最后,信息资料被公布后,就有被利用的可能,而利用者的行为可能直接影响到被搜索人。翻看人肉搜索的记事本,每次大规模的“通缉”“追讨”都或多或少的对被搜索人造成影响,丢掉工作,被迫休学。。。。。。这些赫赫战绩,都系于被搜索者个人资料的泄露,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就业单位,亲朋好友,这些原本属于私人的资料,被毫无保留的摆在众人面前。这种搜索下,收集他人信息是进行所搜的前提,公布这些信息是搜索的结果,人肉搜索参与者们肆意搜集、公布他人的私人资料是对他人隐私权的粗暴践踏。

总之,找人型搜索各个环节都有构成侵权的可能,但其侵权的基础和必经过程是对他人隐私资料的披露,通过这些信息确定了现实中具体的某个人,这些隐私信息的披露也成了从虚拟过度到现实的桥梁。人肉搜索对现实世界的巨大影响通过这些个人信息得到落实,我肤浅的认为,隐私权的侵犯是整个人肉行为中的关键环节。

二、隐私权的概述。

从人肉搜索诞生之初就不可避免的触及到隐私问题,也为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埋下了祸患。隐私与隐私权的确认成了首要问题。

(一)、隐私与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起源于美国,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沃伦和布兰戴斯于1890125日在《哈弗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并加以阐述。以后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并呈现出国际统一化的趋势。在我国,隐私权的文化和法律基础相当薄弱,加之“隐私”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因此其保护力度和方法便没有得到立法者的重视。

目前国内对隐私权的定义存在分歧,国外通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我国较为传统的观点认为,隐私权就是公民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事关个人生活信息是否公开的权利,是自然人对其隐私的控制权,亦即私人生活不公开权。本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隐私是指私人领域的事项,其范围包括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与个人生活资料。包括身高、体重、年龄、三围、收入、性关系史等等。

隐私包括这些内容,但决不局限于此,我查阅了一些词典关于隐私的解释。隐的解释有隐藏,隐蔽,隐瞒,不明显不暴露之意。私的解释有私自,秘密,与公相对,暗中的,不公开的,私自,单独的等解释。隐私的解释应该是不愿告诉他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私事。也就是说,只要是自己个人拥有的,私人性的,而且是自己想隐瞒的,不对不特定人暴露的信息都可以被认定为隐私,也包括当事人在有限范围内,仅对特定人公开的信息,例如自己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等这些都应当属于隐私的范围,而这些信息在人肉搜索中经常被涉及到。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直到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和法律制度逐步走上正轨,隐私权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才开始规定于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中,可以说我国有关隐私权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我国法律仍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是简单的规定了与隐私权有关的权利,如肖像权,名誉权等。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不能以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而只能以其他诉因起诉,实践中,常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予以保护,这种保护方式极为不便,不利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

从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来看,隐私权并未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权利。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其依据仅是《宪法》所确定的保护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等若干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总之,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仍是间接保护的方法,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可以说,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但是并不是说就否认自然人隐私权的存在。进来,备受关注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引人瞩目的一点就是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并单列为一章。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身权,这使的我们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看到了希望。

三、人肉搜索侵权行为。

(一)、人肉搜索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人肉搜索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争议不断,强大的功能与影响力,注定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经过几年的检验,他果然不负众望。在网络上流行一句话用来形容人肉搜索的魅力,“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中去,你会很快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中去,因为那里是地狱!”人肉搜索虽生在网络世界里,他的触角已经溢出虚拟,伸向了现实的每一个角落,也随时可能捕捉到任何一个人。网络与现实互动的强大力量使得人肉搜索如虎添翼。道德的制约力量在他面前已经显的微不足道,跨越道德的界限,必须有一个更为强大的力量——法律,来约束他。

尽管有关人肉搜索的争议只是他产生庞大社会效应的冰山一角,但是网络的开放性和缺乏约束性使得对一些行为的制约更加复杂。

人肉搜索的参与者是普通的网民,而被人肉者绝大多数也都是普通的百姓。至于他们为什么被搜索,原因可能有很多,不一定非要有错,即使你什么都没做,也有被“人肉”的可能。最美清洁工事件中,红衣MM被载入人肉搜索,就是单纯的因为她漂亮?我觉得不完全是,那些人肉的参与者们想要知道这个漂亮的女孩的详细信息的动力似乎更大一些。简单的说就是有人要想搜索她,结果她就这么被人肉了!按照这样的模式下去,只要有人想了解另一个人,可以随便找些事实或是编造出一些故事出来,这个被找的人就有可能被置于人肉搜索中。我们生活在一个群体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要与其他人接触,从你可以加以控制的自己的行为,到你不能控制的自己的长相,说不定你身上的哪点就会引起某些人的关注,那么你就有被人肉的可能!现实中,这样的人肉案例不在少数,例如两个邻居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不欢而散,事后其中一人就把另一个人的照片贴在了论坛里,并找了些子虚乌有事情安在此人身上,后果可想,有人启动了人肉搜索,而被搜索者从此不得安宁。这些事情告诉我们人肉搜索的使用已经背离了他的本意。下一秒钟,你也许会成为人肉的一员,但是也有可能被人肉,问题是你准备好了吗?被人肉者或许真的有错,但用这种“公审大会”的方式来伸张“正义”也有些太过极端。就类似围殴小偷致死的让人心痛的事件,致使无辜者的牺牲,很可能会成为下次人肉搜索的结果。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若不幸言中,人肉搜索降开启一个黑暗时代的历史名词。人肉搜索突破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愤怒的群众从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间和现实生活。“贞节牌坊”“公审游街”“私刑”等古老野蛮的道德审判,披上了高科技的外衣复活且壮大。面对人肉搜索的强大,我们每一个人都显得渺小,他那种带有侵略性的信息收集方式,使得我们物理保护自己的私人空间,进入文明时代,人们学会了穿衣遮丑,但是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人们又不得不被迫“扒光衣服”放在网络这个大舞台上,在人肉搜索这盏聚光灯的直射下,毫无遮掩的晒着,我们的私人空间,我们的个人隐私,我们的尊严,荡然无存,甚至你身上有几颗痣都被照得一清二楚,难道现代社会真的要成为一个食可以果腹,但“衣不能遮体”的时代吗?网络功能的强大,人肉搜索的入侵让我们失去了应有的安全感,这种结果的出现与法律对其没有约束不无关系。为了亿万网民的安宁,为了不再出现这样的闹剧,为了让如此功能强大的工具能更好的为社会服务,法律对“人肉”的束缚迫在眉睫!

(二)、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人肉搜索可能涉及的侵权有很多方面,隐私权只是其中涉及比较多的一种,由于是新鲜事物,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再加之行为自身的特点,使得被人肉搜索侵权的人维权难度增加。

人肉搜索的运行模式表明了这是一个群体性的行为,参与者人数众多,是多数人的行为共同作用下造成的侵权结果,侵权行为通过网络这个媒体反映出来,而且网民们在网上又通常是匿名出现,这样就使得对行为主体身份的确认,变得十分困难,虽说困难但不是没有可能,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和组织一起行动,单靠被侵权人自己的力量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人肉搜索整个过程中,侵权行为主体有多种。

1.       参与者责任。他们在人肉过程中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行为有两种,第一,未经他人同意也没有法律的授权而将他人隐私资料公布出来的行为,这种行为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方面的责任。,但是我们前面提到,我国现在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法律并没有太明确的规定,所以维权阻力还是不小的。第二种,对被搜索者展开的大规模“声讨”,从网络上的谩骂过渡到现实中的骚扰,这些行为都会对他人相关人身权造成侵害,这两种行为在搜索中最常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是那些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们往往都是匿名,而且非常分散,人数众多,这样就造成了一种法不责众的局面,即使当事人起诉,也可能存在找不到对象的现象,单靠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去寻找,去追究,维权成本太高,做起来也不是那么容易。这里就有必要将相关网站的责任明确了。

2.       网站的责任。网站为人们交流提供了平台,同时也为人肉搜索参与者们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平台,网民们通过论坛,博客,网络日记等发表言论进行人肉搜索。网站对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承担责任,有没有根据呢?我谈谈自己的看法,网站所有者与买水果刀的小商贩,有相同的地方,他们都是相关“商品”的提供者,区别在于小贩提供水果刀供人们购买并使用,而网站所有者则提供网站这种互动平台供人们使用,我们可以把网站看作是一种服务性质的商品,人肉搜索需要通过这个互动平台来实现其功能,达到侵权的效果,那么网站所有者应当负有防止这种侵害的发生义务,当侵害结果发生后,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毕竟他们为侵权人提供了实施侵权的条件。也许有人要问了,按照这样的推论,卖水果刀的商贩,也要为他卖出去的水果刀伤人承担一定责任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提供的商品的性质不同。小刀的买卖是一次行行为,而且在买卖之初卖刀的人大多也不知道他的客户用小刀来干什么。而且当小刀卖出去后,卖刀的人也不可能在控制刀的用途。而网站所有人提供的网站平台服务不是这样,这样服务性的商品的提供是持续性的,对他们提供的商品的使用也有可控制性,每个网站都有或多或少的管理员,他们对网站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如果有网民在网站上发表了不适当的言论,可以随时删除,对网民们使用其平台的行为可以起到有效的监督,这就要求网站的所有人确实负起这样的责任,如果没有做到,而使这些不适当的言论影响了他人,那么他们也理应为自己的失职负上一定的责任。所以我认为人肉搜索中,网站承担一定责任是有根,有据,有道理的。

3.       侵权发生后的辅助性义务。这个义务也应由网站来承担,这也是其免除责任的一种自救方式。当侵权发生后,产生的侵权责任必须有承担者,首选当然是行为的实施者:公布他人隐私的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人,虚构事实毁坏他们名誉的人等等,但是这些人行为时几乎都是匿名,如何确定身份呢?这是技术上的问题,对于网站来说并不是什么太难的事情,每个在网络上活动的网民都有一个IP地址,获得这个IP地址,并通过IP确定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应当可行。侵权发生后,如果权利人向相关网站请求协助寻找侵权行为人的,网站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果网站拒绝提供或非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不理后果,这就要求网站经营者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我国法律有类似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责任。”网站虽不是广告商,但他们之间有相同的地方,广告商因为其提供虚假广告的行为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他们不是侵权行为的做出者,但却与侵权行为的发生和侵权后果的出现有着密切联系,在这一点上,和网站提供互动平台而引发侵权非常相似,网站所有者不是侵权行为人却与侵权的发生有密切关系,对网站的责任比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有一定的道理。

如果真的有这么一天我们受到人肉搜索的侵犯,如何来保护我们权利呢?首先是证据的收集问题,人肉搜索行为大都发生在网上,而网上的内容又随时可能被删除,导致了取证非常困难,受害人仅仅打印或者拍摄相关网页,并不足以证明是其网站上曾经发表过的言论,由于自行打印的网页存在编造的可能,其证明力会大大减弱。最好的办法是做公证,当时应及时到公证处,请公证人员对尚未删除的网页进行保存,这种做法非常适用,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其次就是及时发现及时采取行动,网络侵权的情形中,不确定的因素太多。变化很快,发现被侵权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请求帮助,侵权行为存续时间越短,影响就越小。

总之,我们要正确认识到人肉搜索带来的弊端,将人肉搜索行为带来的侵权问题落到实处,才能有利于保护网络与社会的安宁与秩序。

(三)、网络普及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人肉搜索暴露出的问题只是网络时代虚拟与现实碰撞摩擦出的小火花,审视对隐私权的保护加强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刻不容缓。

1.       隐私权保护立法应该全面。目前,国际上在网络环境下对隐私权保护的作法,大致可分为两类,即立法保护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单纯的行业自律,缺乏有效的执行和保障手段,可能会使公民的权利受到毫无顾忌的侵犯。而僵硬的立法模式又可能制约网络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在隐私权保护立法上,应当平衡个人与企业,国家的利益,法律调整应该从个人和企业等多方面入手,加强对网络行业的监督。同时在程序方面,网络环境下证据的收集与传统证据收集有很大不同,加强对网络取证方面的技术支持也很重要。为此,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应当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

2.       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我国现在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方面不够明确。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和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均未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这样就使得对隐私权的保护遭到极大的削弱,也就给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留下了空隙。间接保护的弊端显露无疑,改变现有保护方法,也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关键。我们应当通过立法明确隐私权的内涵外延以及责任形式,使得对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

3.       网络中隐私侵权行为的界定。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人们网络活动越来越频繁,哪些行为会构成侵权?总结人肉的一些规律,我们发现网络中侵犯隐私权的特点有以下几点。a未经他人同意b.公布他人隐私c.行为的故意或过失。如果知道他人隐私就有保密的义务,故意泄露出去构成侵权自不用说,如果由于疏忽大意或是轻信可以避免而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泄露了他人隐私的,也应当构成侵权。

结束语,互联网必将改变我们的生活,互联生活也将取代我们的传统生活,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将逐渐真实化,网络经济的发展决定虚拟的东西必须真实,这就要求网民必须要对自己在网络中的行为负起责任。人肉搜索对我们社会形成的影响,将进一步加深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互动,虚拟世界派遣“人肉搜索”为先锋向我们的隐私权保护发起挑战,也向法律保护的传统权益发起挑战,他已经蓄势待发,我们做好迎战的准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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